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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清算期
二、清算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清算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清算所得如何计算
五、清算所得能否适用优惠税率
六、剩余资产如何计算
七、股东取得剩余资产有何纳税义务
八、清算企业将存货分给股东是否纳税
九、企业股东分得的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一、清算期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指出,清算期间指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假设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终止经营活动开始进行清算,2019年1月8日完成清算。那么,清算期为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1月8日。
二、清算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例中,公司应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0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清算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所得或者损失。
四、清算所得如何计算
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全部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收入-债务清偿损失
五、清算所得能否适用优惠税率
企业清算期间,企业不是处于正常经营时期,取得的所得已经不是正常的产业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的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不再适用。
六、剩余资产如何计算
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七、股东取得剩余资产有何纳税义务
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企业股东应将分得的剩余资产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相当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投资成本);第二部分是相当于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股息);第三部分是分得的资产减去投资成本和股息后的金额(投资所得或损失)。
企业股东对股息无需纳税,对投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对股息和投资所得均应按20%的税率纳税个人所得税。
八、清算企业将存货分给股东是否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的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依据上述规定,被清算企业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无论是否超过本金,涉及货物交易的,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缴纳增值税。
九、企业股东分得的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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